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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将“中国黄金珠宝”告了|商标

发布时间:2021-03-16       作者:元大期货      点击数:

你买过“中国黄金”的首饰吗?今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关于“中国黄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珠宝店傍名牌 遭正品公司起诉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有关商标。数年前,该公司发现,位于烈士公园对面的步步高商场内,有一家名为朝阳珠宝行的门店,未经许可,在店面门头、店面内外装饰、广告宣传、销售凭据、产品包装中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和有关商标。

2020年1月2日,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申请公证保存证据,公证员前往朝阳珠宝行柜台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标有“足金挂件3D硬金工艺”字样的商品,并当场从该柜台取得了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产品质量保证书一张(盖有“中国黄金珠宝专柜”)。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品牌良好信誉,打击侵权行为,2020年9月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向天心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称,被告朝晖珠宝行在产品标签、销售票据等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名称,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朝晖珠宝行实施侵权行为时使用被告金七凤公司的名义收款,即被告金七凤公司作为侵权收入所得方,亦视为侵权方,应当与被告朝晖珠宝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步步高公司火炬路店作为大型连锁企业,疏于管理并为被告朝晖珠宝行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10万元,并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户判赔35000元 其余两被告无责

天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朝阳珠宝行在门头招牌上使用的 “中国黄金珠宝”字样、包装袋上使用 “中国黄金珠宝”,其主要识别部分系“中国黄金珠宝”与原告商标“中国黄金”主要识别部分近似,被告将“中国”与“黄金珠宝”组合成“中国黄金珠宝”使用,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意图,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黄金饰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关联,已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POS签购单显示的收款商户名为“金七凤珠宝”,并非被告金七凤公司,两者不具有对应关系,且被告朝晖珠宝行辩称涉案款项进入其账户,与被告金七凤公司无关,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金七凤公司帮助侵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步步高公司火炬路店将场地租赁给被告朝晖珠宝行并对朝晖珠宝行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朝晖珠宝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现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朝晖珠宝行与被告步步高公司火炬路店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亦不能证明场地出租人步步高公司火炬路店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故被告步步高公司火炬路店不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天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朝阳珠宝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黄金珠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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